体育学院关于学生外出活动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9-22浏览次数:173

体育学院关于学生外出活动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与生活秩序,加强对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管理,加强学风建设,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体育学院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外出活动是指外出担任裁判工作,外出参加比赛以及外出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条:任何学生未履行报批手续不得擅自外出。对于不经申请批准而擅自外出活动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三条:组织学生到校外比赛、外出担任裁判,外出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由组织者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活动主题、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负责人等,经学院批准后,方可组织学生进行活动。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者,由学生按照学校规定填写学校统一制定的请假条,并由组织者填写意见、辅导员或班主任填写意见,超过天时间的还要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填写意见,请假条一式两份,一份由学院存档,一份及时交相关任课老师。

第四条: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应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严明活动纪律,明确带队老师,落实周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全程负责学生的安全。组织者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常识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以保障外出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五条:严禁学生擅自组织或为旅游团体组织同学外出旅游。

第六条:学生个人利用业余时间外出勤工俭学的,包括在外开店营业的,请到辅导员处登记具体的时间、地点、内容。不予登记的,一律视为学院不知情,发生任何事情与学院无关。

第七条:本规定由体育学院负责解释。


体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9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