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重要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19〕40号)和《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 (国发〔2016〕37号 )的要求,落实“健康第一,终身体育”理念,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实现全民健身运动蓬勃发展、竞技体育成绩显著的目标,规范学校体育运动代表队(以下简称“运动队”)日常管理,保证运动队有序开展训练和参加各级赛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的任务

(1) 严格制度管理,促进和保障教练员、运动员刻苦训练,努力提高运动成绩,积极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各类比赛,为校争光。

(2) 充分发挥教练员、运动员的专业特长和骨干作用,推动校园体育文化建设和学校群众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

(3) 加强国内、国际间学校体育文化的交流和交往,提高学校知名度。

第三条 组织领导

运动队在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体育学院负责运动队(含教练员、运动员)的组建、训练、参赛、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负责按规定进行相关协调、保障等工作。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代表四川轻化工大学参加比赛的在校生,包括本专科学生、研究生、留学生。

第二章 运动队管理

第五条 运动队组建

(1) 运动队组建原则上以参加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国家体育总局和省教育厅年度体育竞赛计划所包含的比赛项目为依据,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组建。

(2) 运动队应能够代表学校的最高运动竞技水平,学生基础较好,赛事影响力较大,师资队伍力量较强;可适度参加有助于发展传承民族传统文化的体育项目。

(3) 经确定设置和建设的运动项目,建设周期为两年。依据运动队在两年周期内取得的成绩是否符合建设目标来决定是否继续支持其建设。

(4) 运动员的选拔由教练员负责,要面向符合参赛条件的全校学生进行,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选拔原则。

(5) 运动队要根据当年参赛任务,认真制订训练与参赛计划,并将计划与运动员名单提交给体育学院群体竞赛教研室。

(6) 各运动队的教练员人数配置:参赛运动员人数为8人及以下,教练员为1名;参赛运动员人数为8人以上,教练员为1至2名。

第六条 训练管理

学校运动队的训练实行教练员负责制。运动队训练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严禁出现迟到、早退、旷训等行为,体育学院分管(副)院长、群体竞赛教研室负责训练工作的督查和管理。

(1) 日常训练:自运动队组建开始训练之日起,每学期训练15周,每周训练1至2次,每次训练课为90分钟。

(2) 赛前集训:每周训练2至3次,每次训练课为120分钟。

第七条 参赛审批

体育学院按照全国及省公布的全年竞赛计划,拟定参赛项目,由教练员填写《四川轻化工大学体育运动队参赛申请表》报体育学院和学生处审批后方可参赛。运动队可视情况设置领队1 名、工作人员1名、队医1名。

第八条 参赛管理

(1) 运动队严格按照赛事要求,提前办理好参赛手续。

(2) 运动队教练员负责参赛期间保险费、交通费、体检费和食宿费等各项费用的办理,赛事结束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3) 外出参加比赛,运动队师生按学校出差相关规定报销差旅费,比赛期间食宿按主办方安排执行。

(4) 运动队参赛后要及时向体育学院群体竞赛教研室提交比赛成绩及工作总结,并报送新闻稿件和图片、视频等资料。

第九条 安全管理

(1) 运动队的训练和比赛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2) 相关职能部门对运动队要加强安全管理,尽职尽责。

(3) 教练员对运动员训练和比赛中要随时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和管理。

(4) 运动员要做到遵守学校和比赛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并签订相关《运动员安全承诺书》。

第三章 教练员管理

第十条 选聘

(1) 体育学院负责教练员的选聘工作,应坚持德才兼备、师生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 教练员竞聘上岗,聘任期原则上为2年,如遇特殊情况,聘任期也可提前或延长。

(3) 个别运动项目若遇急需调整教练员时,可以随时组织竞聘。

(4) 教练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带队应及时向体育学院提出辞职,经批准后与新任教练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    任职条件

(1) 能够履行教练员职责,要勇于进取、钻研业务,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奉献精神。

(2) 具有较丰富的训练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运用有效的训练方法、手段完成训练和竞赛任务。

(3) 具备较丰富的运动队管理经验和竞赛指挥能力。

(4) 能够较好地把握学生运动员成长及竞技能力发展规律,掌握科学选材方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训练计划、有效控制训练过程,不断提高竞技水平的能力。

(5) 了解本项目的历史、现状与国内外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训练分析研究能力,对制胜与训练规律有较强的把握能力。

第十二条    岗位职责

(1) 负责运动队的组建,运动员的选拔、思想教育和安全管理等。

(2) 负责制定日常训练和赛前集训计划并组织开展训练和参加比赛。

(3) 负责进行运动训练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职业规范

(1) 在训练和比赛中应严格遵重体育运动规律,做好准备工作。

(2) 训练中必须注重行为规范,以身作则、认真教练。

(3)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关心队员,坚持“从严、从难、从实际出发”的训练原则;对运动员训练次数和质量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

第十四条    聘期考核

体育学院负责对教练员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练员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1)教练员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体育学院报告运动队的工作总结、训练参赛情况,并提交训练日志、训练计划、训练总结、参赛总结、比赛照片、新闻稿、秩序册、电子版获奖证书及获奖统计表等材料。

(2)体育学院根据参赛成绩、群体竞赛教研室评价、专业教师评价和运动员评价的结果,进行运动队及教练员聘期考核。

第十五条    技能提升

学校鼓励教练员参加为提升专业技能的相关培训,相关管理部门应给支持和保障。

第四章  运动员管理

第十六条    训练要求

(1)运动员要应服从教练员的指导和管理,树立为校争光的荣誉观,培养自觉主动训练意识,树立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刻苦训练,争创佳绩。

(2)严格遵守训练考勤制度,不得无故旷训、迟到、早退,有事、有病需向教练员履行请假手续。

(3)服从教练员训练安排,保证安全、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4)运动员应爱护场地、器材,故意损坏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照价赔偿。

(5)原则上运动员只可申请参加一个运动队项目的训练与参赛。

第十七条    参赛要求

(1)运动员必须遵守学校和所在院系的规章制度, 外出参赛必须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如在考试期间有比赛任务,运动队教练员统一提出书面申请,经体育学院分管领导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后,相关学院办理缓考手续,运动员并向所在院系和任课老师请假。

(2)运动员应充分展示良好的精神风貌,遵纪守法,服从比赛安排。

(3)对运动员违反比赛纪律,学校视同违反校规,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运动员参训和参赛都必须签定安全承诺书,并做到全过程遵守安全承诺。

(5)运动员不得冒名他校学生身份参加任何比赛。

 

第五章  运动队奖励

第十八条    教练员、运动员的参赛奖励,按学校及体育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四川轻化工大学体育运动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