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征兵史不同兵种体检标准
身高:男性 160cm 以上,女性 158cm 以上。
特勤人员:
◐ 坦克乘员 162—178cm;
◐ 潜水员 168—185cm;
◐ 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 162—182cm;
◐ 空降兵 168cm 以上;
◐ 空军航空兵第 34 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 165—
172cm;
◐ 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驻香港澳门 部队条件兵 170cm 以上;
◐ 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 180cm 以上;
◐ 中央警卫团、武装警察警卫部队条件兵 170cm 以上;
◐ 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 165cm。 体重:
◐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 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5%。
◐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 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 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 4.5。
经准分子手术半年后,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 4.8,无并发
症,眼底检查正常,合格。 坦克乘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
4.8;
潜水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 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 队队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 5.0。
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
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 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间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
陆战队队员)准分子激光手术或其他手术治疗,不合格。
*征兵体检心电图:
正常心电图和大致心电图合格。
*腹部超声合格标准:
◐ 肝、胆、胰、脾、肾未见明显异常;
◐ 轻、中度脂肪肝(肝功能正常);
◐ 胆囊壁微小息肉和胆固醇结晶;
◐ 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不超过 3 个,单个直 径不超过 1 厘米;单方肝肾囊肿和血管瘤直径不超过 3 厘米;
◐ 肝内钙化灶不超过 3 个,每个钙化灶直径不超过 1
厘米,单发肾钙化灶直径不超过 1 厘米;
◐ 肾错构瘤数量不超过 2 个,单个直径不超过 1 厘米;
◐ 肾盂宽不超过 1 厘米,输尿管不增宽;
◐ 妇科 B 超: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盆
腔积液深度不超过 1 厘米,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小于 3 厘
米。
(4 至 7 条潜水、空降兵不合格)
◐ 面部、颈部文身或瘢痕直径超过 2CM,着短装身体
其它裸露部位直径超过 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有明显文身
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其它部位文身或瘢痕(因颅脑、
胸、腹部等手术造成的瘢痕除外)不影响正常功能和形象的,
合格。
◐ 白癜风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 1cm;非 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 2cm,数量不超过两处的,合格。 不明显影响军容的胎痣,合格。
◐ 男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不合格;男青年扎耳眼 无明显疤痕、无可视性穿孔,不影响军容的,合格;女青年 文唇、文眉、文眼线、扎耳眼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在晚上十点前上床休息,避免熬夜,保证充足、高质量 的睡眠。
饮食应清淡、均衡,不吃过于油腻的食物,少吃辛辣食 物。可吃些粗粮、水果、蔬菜等。
不喝酒、少吸烟(最好戒掉),多喝水、勤排尿体检时间改为夏秋季后,易出汗,体检前一天要洗个澡。 上午体检者禁食早餐,头天晚餐宜清淡,肝功能检查应
空腹状态下采血。 体检期间患病(感冒、发烧等常见病)应事先和医生说
明情况,便于根据体检项目调整复检时间。 要做完所有体检项目,不要擅自离开体检站。 应着舒适内衣内裤、干净鞋袜,外衣易穿脱,不要佩戴
金属饰物、挂件等。 在体检前慎用以下几类药物:镇痛药、止咳药、止泻药、
感冒药及含可待因、麻黄碱等成分的药品,可能会对检测结 果造成干扰甚至被误诊。
1、身高、体重检查
注意:空腹,测量时脱去鞋、帽、外衣等。取立正姿势,
挺胸收腹。
2、视力检查
注意:体检前避免过度用眼,如熬夜,长时间用电脑或
手机,避免在强光下活动。体检时不可佩戴眼睛及隐形眼镜。 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术前检查要严格,选择合适的 手术,术后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 4.8,无并发症,视为合 格。
3、外科检查
注意:需裸身检查。无纹身、纹眉、疤痕,皮肤病,畸
形。
4、验血
注意:抽血前 2-3 天宜进清淡饮食,避免食用高蛋白和
高脂肪、高胆固醇的食物,禁止饮酒。检查当日空腹,禁食
水,避免剧烈运动。
5、测血压
注意:检查当天着宽松衣服。测血压时,先静坐片刻,
使其精神安静下来。情绪紧张、剧烈运动之后不要立即测血
压。测量时身体坐正,手臂平放,手心向上,上臂和心脏在
同一水平位上,肌肉放松,平稳呼吸。
6、心电图
注意:检查前应安静休息 5 分钟左右,不能在跑步、饱
餐、冷饮或吸烟后进行检查。
7、耳鼻喉检查
注意:检查前保持鼻腔、耳道清洁。
8、口腔检查
注意:检查前 2-3 天清淡饮食,避免食用辛辣刺激性食
物;保持口腔清洁。
9、尿液检查
注意:留取中段晨尿,保持尿标本清洁。送检尿量不少
于 10ml(至少达到一半尿杯的量)。
10、胸透/胸片检查
注意:体检前几天避免感冒咳嗽,胸部不要有硬物遮挡,
注意不要带金属的饰品,衣服上不要有金属配饰或其他亮片
等。
11、B 超检查
注意:体检前一周最好清淡饮食。上腹部超声(肝、胆、
胰、脾、肾)检查需要空腹,检查前 8 小时(即检查前一天晚
餐后)不宜再进食。下腹部超声(膀胱、前列腺、附件、膀胱)
检查需要憋尿,检查前 2-3 小时应停止排尿,必要时饮水
800-1000ml,保证膀胱充盈。
第一章 外科
第一条 男性身高 160cm 以上,女性身高 158cm 以上,
合格。
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标准体重 kg=身
高 cm-110)
(一)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 30%,不低于标准体重
的 15%;
(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 20%,不低于标准体重
的 15%。
第三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 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 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 格。
第五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 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 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 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 1 年后,X 线片显示骨折
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条件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
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
功能障碍(仅陆勤人员); (五)轻度胸廓畸形(条件兵除外)。
第六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 15 度,肘关节外翻超过 20 度, 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七条 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 2cm,膝内翻股骨 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 7cm(条件兵超过
4cm),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轻度下蹲不全(膝后夹角≤45 度),除条件兵外合格。
第八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
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九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 1cm 的良性肿瘤、
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 3cm 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虽未超 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 3cm 或影响功能的 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一条 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 露部位长径超过 3cm 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 10cm 的文
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二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
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条
件兵不合格。
第十三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
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 1 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 个以下且长径均在 0.8cm 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四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
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单睾,隐睾及其术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
于健侧睾丸(条件兵除外);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
于健侧睾丸 1 倍(条件兵除外);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 1 年以上无复发,无后
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
在 2 个以下且长径均在 0.5cm 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条件兵除外);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第十五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条件兵不合
格。
第十六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
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
1cm 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以
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
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 3 年连续发生冻疮,条件兵
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 3cm 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
癣;
(三)身体其他部位白癜风不超过 2 处,每处长径在 3cm
以下。
第十七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 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 疾病,不合格。
第二章 内科
第十八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 mmHg,<140 mmHg;
(二)舒张压≥60 mmHg,<90 mmHg。
第十九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 60~100 次/分;
(二)心率 50~59 次/分或 101~110 次/分,经检查系
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第二十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
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 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二)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仅陆勤人员)。
第二十一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 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 格。
第二十二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 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
脏不超过 1.5cm,剑突下不超过 3cm,质软,边薄,平滑,
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
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
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
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
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 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 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 2 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
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
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 3 年无复发(条件兵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 1 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
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
愈 2 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五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
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
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
激障碍, 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
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章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八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 5m,不合格。
一侧耳语 5m、另一侧不低于 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 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
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一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 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 痕或钙化斑超过鼓膜的 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 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条件 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钙化斑,条件兵合格。 第三十二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条件兵不
合格。
第三十三条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 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 以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 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条件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 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超过Ⅱ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 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 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章 眼科
第三十五条 右眼裸眼视力低于 4.6,左眼裸眼视力低于
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 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
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 4.8 或矫正度数超过 600 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
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 4.8,眼底检查正常,除条件兵外合格。
条件兵视力合格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色弱,色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七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
病,不合格。
伸入角膜不超过 2mm 的假性翼状胬肉,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八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15 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九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
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四十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 疾病,以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第五章 口腔科
第四十一条 深度龋齿超过 3 个,缺齿超过 2 个(经正
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
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
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二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
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 0.5cm,开牙合
超过 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
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 0.3cm 以内;
(二)切牙缺失 1 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
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第四十三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
格。
第六章 妇科
第四十四条 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 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缺陷,不合格。 第四十六条 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四十七条 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 妊娠,不合格。
第七章 辅助检查
第四十九条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 130~175g/L,女性 115~150g
/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 4.3~5.8×1012/L,女性 3.8~
5.1×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
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
数稍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
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条 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 9~50 U/L,女性 7~
40 U/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 U/L、≤60 U/L,女
性>40 U/L、≤50 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
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 59~104μmol/L,女性 45~84μ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 62~115μmol/L,女性 53~97μ
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 44~133μmol/L,女性 70~
106μmol/L;
(三)血清尿素:2.9~8.2 mmol/L。
第五十一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
(HIV1+2)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二条 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原:0.1~1.0 Eμ/dl(弱阳性)。
第五十三条 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
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 0~偶见/高倍镜,女性 0~3/高
倍镜,女性不超过 6 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 0~3/高倍镜,女性 0~5/高倍
镜,不超过 6 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排除疾
病;
(三)管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四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六条 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外观:黄软;
(二)镜检:红、白细胞各 0~2/高倍镜,无钩虫、鞭
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大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
为必检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 胸部 X 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 X 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 0.5cm),双肺野
不超过 3 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条件兵
除外);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
自觉症状)。
第五十八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大致正常心电图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 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 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四至十款,条件兵除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 3 个以下且长径均在 0.5cm
以下;
(四)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 3 个以下且长径均 在 1cm 以下;
(五)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 3cm 以下;
(六)肝、脾内钙化灶数量 3 个以下且长径均在 1cm 以
下;
(七)双肾实质钙化灶数量 3 个以下且长径 1cm 以下;
(八)双肾错构瘤数量 2 个以下且长径均在 1cm 以下;
(九)肾盂宽不超过 1.5cm,输尿管不增宽;
(十)脾脏长径 10cm 以下,厚度 4.5cm 以下;脾脏长
径超过 10cm 或厚径超过 4.5cm,但脾面积测量(0.8×长径
×厚径)38cm2 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
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 2cm;(三)
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 3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