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轻化工大学体育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 评审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9-22浏览次数:1201

四川轻化工大学体育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

评审办法(试行)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颁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文件精神,《四川轻化工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与评选实施办法》(川理工学【2009】2号),为加强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民意调查,结合体育学院的实际和专业特色,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1、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四川省政府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与指标:

1、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每人每年5000元。

2、体育学院按照学校下达的指标为准。

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议条件:

1、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集体荣誉感强;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国家奖学金的评议条件:

①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测评分在本学院学生中名列前茅。

②上一学年获得校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或学年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5分。

3、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议条件:

①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综合测评分在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中的排名应名列前茅。

②上一学年中没有补考课程;获得三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或学年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0分。

四、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1、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和励志奖学金。学生在秋季向辅导员递交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必须是本人手写稿,书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情

况及联系方式、学习成绩、曾获得奖励的情况、申请的理由等。

2、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辅导员或班主任接受学生申请、组织综合测评、签署意见并汇总班级专业排名后,交体育学院国家奖助金评审工作组进行评审。评审的推荐名单在体育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工作部。

学校学生工作部组织审核,审定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批复和公告。

3、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办法

体育学院在评选时采用书面审定与学生答辩、评委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评委由体育学院国家奖助金评审工作组确定,根据宁缺勿滥的原则推荐;学校审定采用书面审核和调研方式进行。

体育学院国家奖助金评审工作组,工作组由体育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由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同时,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成立综合素质与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民主评议小组,辅导员和班主任任组长,班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学生总人数的10%,民主评议小组的成员名单应予以公示后成立。

☆ 奖学金测评总计分 = 综合素质积分×90%+民主评议得分×10%

其中:民主评议得分中班级测评40%,领导小组测评60%

测评总计分相等得分情况下,依次按所测定的思想素质、专业素质、社会实践得分及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得分情况排序。

五、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办法:

1、学校在收到教育部或四川省教育厅的批复及拨付的奖学金后,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计财处统一发放,未完清学杂费者应首先用于交纳学费、住宿费,有贷款的可用于归还贷款。

3、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励志奖学金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4、在获得奖励后,被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回奖学金和荣誉证书,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①伪造伪报获奖评优情况,骗取奖励的;

②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骗取奖励资助的;

③获奖后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学校、学院(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的。

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工作要求:

1、奖学金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

2、学校对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项目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省教育厅的检查与监督。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有异议的师生,应以真实姓名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逐级或越级向学院党总支、学校学生工作部和监审处反映。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和领导在接到实名举报后的有效期内给予质疑以责任答复。

3、学院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学院和辅导员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奖学金真正用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对铺张浪费者应进行教育批评。参与评审和助学金管理工作的人员有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的,一经查实,学校将严肃处理,对负责人进行批评,涉及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学生应诚实申报、依法监督,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骗取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在校期间的一切受助资格及奖励,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4、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所有同学,自动纳入学校学生志愿服务队,参加各项社会公益活动和青年志愿服务。

5、综合素质量化过程必须所有班、支委和学生代表在场,由生活委员主持,同时有测评会议记录(时间地点、参与人数、过程情况、测评结果)。量化结果须由参加量化人员和辅导员共同签字确认有效;材料无法交齐但是事实存在并为大家所熟知的,须写一份说明,由参与量化人员签字确认。

6、体育学院指定学院学生会生活部及专职教师负责评审材料档案和数据管理。

七、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量化标准:

基本素质条件基础上,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按百分制,主要内容为思想素质(20%)、专素质(50%)、社会实践(30%)三方面的能力进行评定。(注:国家奖学金评定以校级以上表彰量化分值)

(一)思想政治素质(相同项不累计计分,本大类总分不超过20分,):

1、优秀个人:

①三好生:按颁奖单位级别分省级及以上、市学校,每次分别记5、3分;

②优秀党员、学生干部团干、标兵:按颁奖单位为省级及以上、学校每次分别记5、3分;

③优秀团员、积极分子和信息员:按颁奖单位为省级及以上、学校每次分别记5、3分;

④见义勇为、社会公益等:按颁奖单位为省级及以上、学校、每次分别记5、3分;

⑤四川省综合素质A级证书:记5分;

2、优秀团队:

①先进党团支部、班级等集体,按颁奖单位为省级及以上、学校每次给予参与者分别记5、3分;

②文明寝室、安全知识先进团体等,按颁奖单位为省级及以上、学校、体育学院,每次给予参与者分别记5、3、1分;

(二)业素质(相同项目不累计计分,本大类总分不超过50分):

1、奖学金:

①优秀学生奖学金,按获奖等级一等、二等、三等,每次分别记5、3、2分;

②其它专业性奖学金,每次分别记5分;

2、英语与计算机过级:

①英语三级、四级、六级及口语,分别记4、6、10分;

②计算二级(C语言)、三级及以上,单独参与、 同时参与,分别加5、8分;

注:同类(英语或计算机)不累计、只取最高分;

3、专业及资质:

①普通话:一等乙级以上、二等甲级以上分别记6、4

②裁判员一级、二级、三级分别记5、3、1分

③运动员一级、二级、三级分别记5、4、2分

(注:专业资格必须备案可查,同类不累计、只取最高分);

4、发表论文:核心期刊、一般期刊、会议(国际)论文、报告,按独著、第2~5作者,每篇次分别记15(5)、8(3)、4(2)、2(1)分;

5、获得优秀成果奖励:按颁奖单位为省级及以上、市学校、学院,分一、二、三荣誉奖等级,每项按级别分别记10~1;

6、专业竞赛奖:

集体项目:由政府主办(如体育局、教育厅等主办的体育竞赛)

(1)获全国比赛第一名(一等奖)、第二~三名(二等奖)、4~6名(三等奖)分别加10、8、6分,

(2)获省级比赛第一名(一等奖)、第二~三名(二等奖)、4~6名(三等奖)分别加8、6、5分。

(3)获校、市级比赛第一名(一等奖)加6分。

(4)获学院第一名(一等奖)、第二~三名(二等奖)、4~6名(三等奖)分别加4、2、1分。

个人项目:由政府主办(如国家体育总局、教育厅等主办的体育竞赛)

(1)获全国比赛第一名(一等奖)、第二~三名(二等奖)、4~6名(三等奖)分别加12、10、8分。

(2)获省级比赛第一名(一等奖)、第二~三名(二等奖)、4~6名(三等奖)分别加10、8、6分。

(3)获校、市级比赛第一名(一等奖)加7分。

(4)获学院第一名(一等奖)、第二~三名(二等奖)、4~6名(三等奖)分别加5、3、2分。

(注:1、非政府部门主办的体育竞赛按80%给予加分;2、在同一次比赛中集体项目和个人项目不得重复加分;个人参与的项目可累计加分)

 

(三)社会实践能力(项目及次数可以累计计分,本大类总分不超过30分)

1、个人单项才艺与技能:知识竞赛、手工制作、书法、绘画、征文、朗诵、歌咏、舞蹈、乐器等个人单项参赛,按才艺等级或颁发单位(政府、学校、学院等级)分别记分:

①省级及以上一等(第1名)、二等(第2~4名)、三等(第5~6名)、优秀奖(参与贡献鼓励等),分别加8、6、4分;

②校级一等(第1名)、二等(第2~4名)、三等、优秀奖(参与贡献鼓励等),分别加4、3、2分;

③院级一等(第1名)、二等(第2~5名)、三等、优秀奖(参与贡献鼓励等),分别加3、2、1分;

2、团队才艺与技能:各类文艺演出、寝室设计大赛、“挑战杯”等集体参赛,按奖励等级与名次,分主力骨干与普通队员记分:

①省级及以上一等(第1名)、二等(第2~4名)、三等、优秀奖(参与贡献鼓励等),分别加8、6、4分。

②校级一等(第1名)、二等(第2~3名)、三等、优秀奖(参与贡献鼓励等),分别加6、4、2分。

③院级一等(第1名)、二等(第2~5名)、三等、优秀奖(参与贡献鼓励等),分别加4、3、1分。

3、获聘担任学院学生党支部、学生会、团总支、学生班级、团支部等合法组织及社会实践、公益团队的职务,主席(副主席、书记副书记)、部长(主任、会长)、副部长(副主任);班长(支书、项目责任人);部干事;班团委;会员、信息员、义务员,认真负责,表现好,能力强者,分别记6、4、3、2、1分。(只取一次最高职务记分)

4、参与本专业社会实践、公益活动授表彰:按授予单位为省级及以上、学校、部分别记6、4、2分;每参加一次专业实践和公益活动(由体育学院负责组织参与或经体育学院批准参与者),按省、校(市)、学院分别记2、1、0.5。

 

八、本办法解释权属体育学院。

体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