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学院体育类社团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体育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进一步繁荣校园文化,推进学校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一级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一条 申请成立一级学生社团,应当经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由发起人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筹备申请;学生申请成立跨校、跨地区和面向社会的社团组织,应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申请成立一级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5名及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条件;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名称应简单明了,原则上为:四川理工学院****社团(俱乐部、协会),社团名称不能重复。原则上不重复成立同一性质的一级学生社团;
(三)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部门和指导教师,指导部门应是我校所属机构;指导教师原则上是热爱学生社团工作的我校教职工;
(四)有规范的章程。
第三条 申请筹备一级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四川理工学院一级学生社团筹备申请表》;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四)业务指导部门单独出具同意该社团成立的书面意见,并由部门领导签字盖章;
(五)提供有指导教师签名的教师基本情况;
(六)由业务指导部门指定一名社团活动安全责任人,原则上应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或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第四条 社团联合会在至收到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整理提交至校团委,校团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团委不予批准筹备: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的;
(三)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的一级学生社团;
(四)发起人违反法律法规,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五)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六)跨校、跨地区或面向社会的;
(七)有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自校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三十日内为一级学生社团筹备期;筹备期间应当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临时负责人,并向社团联合会提交《四川理工学院一级学生社团成立审批表》;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七条 一级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一级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总则相关规定,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二)成立宗旨;
(三)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四)成员资格、权利及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内部机构的产生程序及其职能职责;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及制度;
(七)负责人的任职条件、职能职责、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学生社团的终止程序;
(十)应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八条 筹备期结束,发起人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四川理工学院一级学生社团成立审批表》;
(二)成员大会通过的正式章程;
(三)完整的执行机构及负责人信息(姓名、性别、专业班级、联系方式等)。
第九条 社团联合会应在收到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材料提交校团委,校团委在收到材料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备案,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学生社团正式成立的决定并由社团联合会书面通知申请人,若批准成立,在校团委官方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宣布新学生社团成立。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予以成立一级学生社团:
(一)在申请成立期间弄虚作假的;
(二)筹备期限已满,报名人数不足二十人的。
第十一条 一级学生社团成立流程图:
第二章 二级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一条 申请成立二级学生社团,由发起人向所属一级社团业务指导部门提出筹备申请,该部门即为此二级学生社团的业务指导部门。
第二条 申请成立二级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5名及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条件;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名称应简单明了,原则上为:四川理工学院****社团(俱乐部、协会);
(三)申请成立的二级学生社团需由所属一级社团管理考核;
(四)有规范的章程。
第三条 申请筹备二大级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业务指导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四川理工学院二级学生社团筹备申请表》;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四)提供有指导教师签名的教师基本情况;
(五)由业务指导部门指定一名社团活动安全负责人,原则上应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或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第四条 业务指导部门在自收到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筹备: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的;
(三)发起人违反法律法规,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跨校、跨地区或面向社会的;
(六)有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禁止其他情形。
第六条 自业务指导部门批准筹备之日起三十日内为二级学生社团筹备期;筹备期间应当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临时负责人,并向指导部门提交《四川理工学院二级学生社团成立审批表》;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七条 二级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二级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总则相关规定,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二)成立宗旨;
(三)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四)成员资格及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内部机构的产生程序及其职责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任职条件、职责、权限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学生社团的终止程序;
(十)应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八条 筹备期结束,发起人应当向指导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四川理工学院二级学生社团成立审批表》;
(二)成员大会通过的正式章程;
(三)完整的执行机构及负责人信息(姓名、性别、专业班级、联系方式等)。
第九条 指导部门应在收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二级学生社团正式成立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业务指导部门应在批准成立的3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合会提供社团成立备案材料:包括业务指导部门同意该二级社团成立的书面说明(部门领导签字盖章)、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交至学生社团联合会报校团委备案,备案材料审核通过后,并在校团委官方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宣布新学生社团成立。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成立二大级学生社团:
(一)在申请成立期间弄虚作假的;
(二)筹备期限已满,人数未达到指导部门要求数量的。
第十一条 二级学生社团成立流程图: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一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和更换学生社团负责人;
(三)讨论决定学生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四)修改学生社团章程;
(五)监督学生社团财务活动。
第三条 成员大会做出一般性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学生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四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任职要求: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学生社团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文明修养,无违纪行为;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良好;
(三)热爱学生社团工作,热心服务同学,有一定的社团或学生干部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策划能力、沟通协调能力;
(四)工作勤奋,吃苦耐劳,有实干精神,敢想敢做,讲求实效,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五)有团队精神,善于合作,敢于竞争;有创新精神,勤于思考,勇于开拓;有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不计较个人得失,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第五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业务指导部门任命产生。学生社团负责人需报社团联合会审查备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罢免或被撤职的;
(三)对曾经领导的学生社团自动解散或被取缔承担主要责任的;
(四)对所领导社团被责令整顿负主要责任的;
(五)已在其他学生社团担任负责人的;
(六)有其它原因不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
第四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具有四川理工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学生社团的章程自愿加入或退出该社团,学生社团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有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学生社团成员有权向业务指导部门或社团联合会反映情况。
第四条 参加学生社团,应按社团章程的要求履行入会手续、定期注册,并服从该社团管理。
第五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对所属社团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对本社团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
第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所属社团职务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条 按时缴纳会费,积极参加所属社团的各项合法活动,履行所属社团规定的成员义务。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
第一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学校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学生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学生社团的财产,不得在学生社团成员中进行分配;会费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元/人·年。
第二条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必须向社团指导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以及资助者的有关情况并在社团联合会进行备案,同时必须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获赠经费按学校计财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应由该社团负责人之外的人进行专人管理,钱账分开;使用经费时,必须经使用人、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具体经费使用管理以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为准,结合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入帐,账目清楚,并保留原始票据、凭证;学生社团必须按照社团联合会的统一要求上交本月或年度《协会经费收支登记表》,不能按时上交的社团需说明理由,社团联合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账目检查。
第五条 每学期结束后,社团负责人需整理收齐本学期社团经费使用说明的具体记录的发票、收据等有效证明单据到社团联合会进行经费使用审核。(二级学生社团统一由所属一级学生社团上交相关资料)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使用必须公开、透明,并定期于社团成员大会上进行经费使用情况记录的公布,学生社团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联合会负责对其进行财务审计。(二级学生社团的审计工作由业务指导部门负责)
第七条 学生社团不得以学校或学校某部门的名义在校内外拉取赞助,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如需在校内外拉取赞助的社团,需报告社团指导老师、指导部门及社团联合会并提交《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赞助)申请表》。(二级学生社团由业务指导部门审批)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一条 学生社团的备案事项(如指导老师、社团负责人、社团名称、社团章程等)需要变更的,应在变更一周内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社团信息变更申请表》,申请表应由社团指导老师签字后,经社团业务指导部门盖章,由社团联合会进行登记。
第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通过社团联合会向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一) 不按照社团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 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终止的;
(五)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该社团负责人签名、经成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
(六)拟注销的学生社团应对社团财务进行清算,并写出书面清算报告书。报告书经指导老师、指导部门签字盖章后报社团联合会审核;
(七)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
(八)社团联合会自通过社团财务清算报告书审核通过起5日内到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并备案。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社团联合会应当在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社团管理
第一条 校团委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全校学生社团进行监督管理,具体执行机构为社团联合会;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业务指导、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条 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部门和指导教师,指导部门应是我校所属机构;指导教师原则上应是热爱学生社团工作的我校教职工。
第三条 校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管理工作:
(一)指导社团联合会工作;
(二) 对一级学生社团拟聘请的指导老师进行资格审查;
(三)协同业务指导部门和社团管理相关部门对学生社团活动进行审批;
(四)校团委有权责令不合格社团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视其情况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 社团联合会负责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工作:
(一)负责全校社团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及服务,统筹全校性的社团活动;
(二) 对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考核、奖惩及对学生社团进行档案管理;
(三) 对学生社团资料进行收集整理;
(四)定期召开社团联合会工作会议;
(五)对学生社团的财务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五条 登记成立的学生社团必须进行年度注册:
(一) 登记成立的学生社团从登记成立之日起每年均要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册,注册时需提交经社团联合会审核的财务报告、财物清单、学生社团全年活动开展情况、指导教师意见等;(二级学生社团资料统一由所属一级学生社团收集提交)
(二) 以上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填写《社团年度注册登记表》;
(三)凡超过1年没有申请年度注册者,该社团以自行解散论处。
第六条 学生举办下列重大活动,必须按照学生社团重大活动OA审批流程提出申请,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
(一)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活动以及与校外社团联合举办的活动;
(二)有外籍教师、留学生、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及其他涉外人士参加的活动;
(三)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非工作研讨会、在校内跨学生社团跨校区的活动);
(四)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及其他活动;
(五)以学生社团名义在校外场所开展的活动;
(六)涉及民族、宗教等问题的活动。
第七条 学生社团跨校区到宜宾校区开展活动,在按照学生社团重大活动OA审批流程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同时需要按照《宜宾校区学生活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提出申请并执行。
第八条 学生社团常规活动由业务指导部门进行审批,同时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二级学生社团活动材料统一由一级学生社团提交)
第九条 学生社团举办的活动必须与本社团特色相切合,举办的活动要保证质量。
第十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印章,如确有需要,必须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照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学生社团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冒用其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二 学生社团出版内部刊物按《四川理工学院学生刊物管理条例》执行。创办面向校外或社会的刊物,按照国家刊物出版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凡申请网站域名、微博及微信平台的,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经业务指导部门批准后,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在校园内悬挂横幅标语等,应填写《四川理工学院校园悬挂标语申请表》。由业务指导部门批准后,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在校内开展活动,申请活动场地,应填写《四川理工学院校内活动场地使用申请表》,报保卫处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宜宾校区学生社团开展重大活动,凭OA系统审批同意结果截图为证明材料到宜宾校区管委会党建与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场地申请。
第十七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社团,校团委将视情形予以通报批评;或暂停该社团活动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严重者可勒令解散。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
第一条 学生社团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评出“优秀社团”、“优秀学生干部”、“社会活动积极分子”。
第二条 一级学生社团的评优由学生社团联合会按照一级学生社团总数的15%进行评比;二级优秀学生社团名额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结合一级学生社团评优情况以及二级学生社团工作开展情况分配相应名额,由一级学生社团具体实施;
第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的评比由学生社团向社团联合会提出推荐名单,报校团委审查并统一公示,会同学生处表彰。
第四条 学生社团部门负责人以上干部纳入“优秀学生干部”评定范围,按优秀学生干部条件,一级学生社团2人,二级学生社团1个评优名额;学生社团成员纳入“社会活动积极分子”评定范围,结合学生社团开展工作的情况给予分配相应的名额,每个学生社团2至4人。
第五条 “优秀学生社团”评选条件:
(一)组织全体会员参加的有一定影响的大型活动每学年在3次(含3次)以上;
(二)在对外活动中学生社团或其成员在该学年内获得市级(不含校级)以上表彰(不含比赛)或为学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社团日常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
(四)学生社团现任负责人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五)学生社团成员参加由政府部门等官方主办的大学生重要赛事,在“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学术作品竞赛、“创青春”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纳入高校排名指标的科技创新创业类比赛中,获得省级以上奖励1项,或获得其他比赛省级以上奖励2项;
(六)一级社团和二级社团评优均应满足以上条件,一级社团评优参考下设的二级学生社团数量与二级社团工作开展情况,二级社团的评优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划拨名额,由一级社团考核并开展,并上报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六条 学生社团不得违反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因工作需要签署的《承诺书》、《保证书》等具有约束效力的文件;对违反以上规章制度和文件规定的学生社团,由社团具体工作的指导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 对于学生社团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及其它文件规定的社团,处罚如下: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该社团一切活动并学习《四川理工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期限为两个星期;同时要求社团主要负责人在社团联合会工作会议及社团成员大会上进行检讨,取消该违规社团的当事人及社团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评优资格;
(二)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该社团一切活动并学习《四川理工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进行社团内部整顿,整顿期限为一个月;要求社团主要负责人在社团联合会工作会议及社团成员大会上进行检讨,取消该违规社团的当事人及社团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评优资格;同时取消该违规社团的年度评优资格,撤销该违规社团的主要负责人职务,并在学校备案;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立即停止该社团一切活动,并进行无限期内部整顿;对该违规社团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撤职查办;要求社团主要负责人在社团联合会工作会议及社团成员大会上进行检讨,取消该违规社团的当事人及社团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评优资格;取消社团的年度评优资格;撤销该违规社团的主要负责人职务;经相关部门认定,取消该违规社团的年度注册资格,并在学校备案。
第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校规校纪的;
(二)背弃学生社团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进行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一级学生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二十人的;二级学生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未达到指导部门要求会员数量的;
(五)学生社团连续一学期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第九章 学生社团会员证的使用
第一条 学生社团会员证是会员在社团的身份证明,是由学校社团管理部门颁发,学生社团成员持有的有效证件。
第二条 社团会员参加社团活动时务必持有会员证,社团干部应该在社团会员的会员证上切实准确记录会员所参加的社团活动及活动中得到的获奖、表彰等。
第三条 关于对学生社团会员证使用说明:
(一)社团干部的聘任均记录在学生社团会员证上,作为社团干部聘任依据;
(二)每学期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在会员证记录(会员参加活动、奖惩情况、聘任记录)上签字确认后,统一交由社团联合会,由社团联合会盖章;每学年结束后,由学校社团管理部门统一盖章认定;
第四条 对于学生社团举办的活动的奖状、证书统一由该社团的指导部门盖章。
第五条 学生社团会员证,仅作证实会员身份之用,不具备其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