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轻化工大学体育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11-22浏览次数:335

四川轻化工大学体育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进一步繁荣校园文化,推进学校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组织机构、经费管理、指导教师及社团负责人任职要求、活动开展要求、奖惩、变更注销等事项,严格按照《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相关法律法规、学校管理制度允许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校团委、学生处、党委宣传部、保卫处,承担对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工作。体育学院团总支承担对学生社团具体事务管理及指导工作,并且一级社团承担对二级社团具体事务管理及指导工作。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充分体现学生社团的思想教育功能、凝聚功能、培养功能和示范功能,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五条 学生社团定级为一级社团和二级社团。一级社团对其下属的二级社团进行评优评奖考核、业务活动指导。社团的成立、解散、注销等事项,依照《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学生社团财务和资产管理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服从校团委、体育学院团总支、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的统一监管。学生社团经费来源、会费、接受捐赠流程、经费管理等依照《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社团成员大会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和更换学生社团负责人。

(三)讨论决定学生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四)修改学生社团章程。

(五)监督学生社团财务活动。

第八条 成员大会做出一般性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学生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九条 学生社团会员年限、超出年限重新入会和费用标准事项,应通过社团会员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写入章程并报业务主管部门、社联备案审核。

 

第三章 社团指导教师

第十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工作要求:

(一)对社团专业活动进行指导,审批社团活动策划,参与社团专业活动;

(二)参加社团成员大会,监督社团成员大会重大议程。

(三)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为社团发展建设提供必要的平台、资源和思路意见建议。

(四)指导社团新媒体使用。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指导费用与社团每学期考核结果挂钩。社团考核优秀的,全额发放指导费用;考核合格的,按半数发放;考核不合格的,按应发数的20%发放。未发放的指导费由团总支代管,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商议后确定使用途径,但原则上仍用于社团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对社团重大活动申请、策划把关。指导教师未签署意见的社团活动申请、药品物资申请、场地申请等,学院不予受理。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学校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学生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学生社团的财产,不得在学生社团成员中进行分配;会费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年。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必须向社团指导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以及资助者的有关情况并在社团联合会进行备案,同时必须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获赠经费按学校计财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应由该社团负责人之外的人进行专人管理,钱账分开;使用经费时,必须经使用人、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具体经费使用管理以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为准,结合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入帐,账目清楚,并保留原始票据、凭证;学生社团必须按照社团联合会的统一要求上交本月或年度《协会经费收支登记表》,不能按时上交的社团需说明理由,社团联合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账目检查。

第五条 每学期结束后,社团负责人需整理收齐本学期社团经费使用说明的具体记录的发票、收据等有效证明单据到社团联合会进行经费使用审核。(二级学生社团统一由所属一级学生社团上交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使用必须公开、透明,并定期于社团成员大会上进行经费使用情况记录的公布,学生社团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联合会负责对其进行财务审计。(二级学生社团的审计工作由业务指导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不得以学校或学校某部门的名义在校内外拉取赞助,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如需在校内外拉取赞助的社团,需报告社团指导老师、指导部门及社团联合会并提交《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赞助)申请表》。(二级学生社团由业务指导部门审批)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备案事项(如指导老师、社团负责人、社团名称、社团章程等)需要变更的,应在变更一周内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社团信息变更申请表》,申请表应由社团指导老师签字后,经社团业务指导部门盖章,由社团联合会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通过社团联合会向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一) 不按照社团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 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终止的;

(五)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该社团负责人签名、经成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

(六)拟注销的学生社团应对社团财务进行清算,并写出书面清算报告书。报告书经指导老师、指导部门签字盖章后报社团联合会审核;

(七)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

(八)社团联合会自通过社团财务清算报告书审核通过起5日内到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并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社团联合会应当在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评出优秀社团优秀学生干部社会活动积极分子

第二十三条 一级学生社团的评优由学生社团联合会按照一级学生社团总数的15%进行评比;二级优秀学生社团名额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结合一级学生社团评优情况以及二级学生社团工作开展情况分配相应名额,由一级学生社团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优秀学生干部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的评比由学生社团向社团联合会提出推荐名单,报校团委审查并统一公示,会同学生处表彰。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部门负责人以上干部纳入优秀学生干部评定范围,按优秀学生干部条件,一级学生社团2人,二级学生社团1个评优名额;学生社团成员纳入社会活动积极分子评定范围,结合学生社团开展工作的情况给予分配相应的名额,每个学生社团24人。

第二十六条优秀学生社团评选条件:

(一)组织全体会员参加的有一定影响的大型活动每学年在3次(含3次)以上;

(二)在对外活动中学生社团或其成员在该学年内获得市级(不含校级)以上表彰(不含比赛)或为学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社团日常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

(四)学生社团现任负责人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五)学生社团成员参加由政府部门等官方主办的大学生重要赛事,在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学术作品竞赛、创青春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纳入高校排名指标的科技创新创业类比赛中,获得省级以上奖励1项,或获得其他比赛省级以上奖励2项;

(六)一级社团和二级社团评优均应满足以上条件,一级社团评优参考下设的二级学生社团数量与二级社团工作开展情况,二级社团的评优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划拨名额,由一级社团考核并开展,并上报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不得违反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因工作需要签署的《承诺书》、《保证书》等具有约束效力的文件;对违反以上规章制度和文件规定的学生社团,由社团具体工作的指导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学生社团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及其它文件规定的社团,处罚如下: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该社团一切活动并学习《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期限为两个星期;同时要求社团主要负责人在社团联合会工作会议及社团成员大会上进行检讨,取消该违规社团的当事人及社团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评优资格;

(二)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该社团一切活动并学习《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进行社团内部整顿,整顿期限为一个月;要求社团主要负责人在社团联合会工作会议及社团成员大会上进行检讨,取消该违规社团的当事人及社团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评优资格;同时取消该违规社团的年度评优资格,撤销该违规社团的主要负责人职务,并在学校备案;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立即停止该社团一切活动,并进行无限期内部整顿;对该违规社团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撤职查办;要求社团主要负责人在社团联合会工作会议及社团成员大会上进行检讨,取消该违规社团的当事人及社团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评优资格;取消社团的年度评优资格;撤销该违规社团的主要负责人职务;经相关部门认定,取消该违规社团的年度注册资格,并在学校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校规校纪的;

(二)背弃学生社团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进行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一级学生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二十人的;二级学生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未达到指导部门要求会员数量的;

(五)学生社团连续一学期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该办法由共青团四川轻化工大学体育学院总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该办法自2020121日起执行。